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注:办理时需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1份和机动车标准彩色相片2张】;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9、机动车所有人原车辆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如不一致的需要在办理变更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才能转移登记业务。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第1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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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照相: 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入口处照相,领取照相回执。 |
机动车查验场入口处 (注:已自带机动车标准彩色相片的车辆可直接进入机动车查验场) |
第2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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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相片及相关表格: 车辆照相后,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再到机动车号牌固封处相关窗口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刑侦验车通知书以及车辆相片(注:相片需凭照相回执领取)。 |
机动车号牌固封处相关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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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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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查验及刑侦验车: 准备以下相关资料后排队等候验车: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刑侦验车通知书;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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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车辆查验及刑侦验车结论: 1、车辆经查验符合规定的,由车管所查验民警签署意见后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密封交回车主或代办人; 2、车辆经刑侦验车符合规定的,由刑侦验车民警在刑侦验车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后交回车主或代办人。 |
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请凭身份证明到机动车查验业务厅(即原驾驶员业务厅)相关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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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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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料受理: 提交所需资料到业务厅取号排队等候办理。 |
1、群众自办业务请到机动车业务厅一楼取号排队等候办理; 2、中介代办业务请到机动车业务厅三楼取号排队等 候办理。 |
第6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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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业务受理凭证: 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查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
1、 群众自办业务请凭身份证明到机动车业务厅一楼领证窗口领取; 2、 中介代办业务请凭身份证明到机动车业务厅三楼领证窗口领取。 |
第7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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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 机动车所有人凭受理凭证自行确定号牌号码(选号)并缴交牌证费。选号并缴费后,属于群众自办业务的请将选号凭证交回机动车业务厅一楼领证窗口;属于中介代办业务的请将选号凭证交回机动车业务厅三楼领证窗口。(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对非营运小型汽车和大型轿车强制要求重新选号,其他车辆可由现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确定是否重新选号。) |
1、群众自办业务请到机动车业务厅一楼选号,中介等代办单位请到机动车业务厅三楼选号; 2、机动车各业务受理窗口均设有缴费POS机 (注:使用印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费)。 |
第8步 |
领取牌证:(可自愿办理邮政速递)。 1、机动车号牌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2、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以“十选一”方式选号的可到机动车号牌固封处领取机动车号牌;以其他方式选号的号牌需要暂时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待机动车号牌制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再机动车号牌固封处领取。】 |
1、领取机动车号牌: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领牌凭证”或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一楼大厅21号机动车号牌发放处领取; 2、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领取方式:属于群众自办业务的请凭身份证明及受理凭证到机动车业务厅一楼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属于中介代办业务的请凭身份证明及受理凭证到机动车业务厅三楼领证窗口领取。 |
三、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时间除外)。
四、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反光汽车号牌100元/副;反光挂车号牌100元/副;行驶证15元/本;登记证书10元/本;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注:轿车与客车类须核发两张临时号牌,收费10元;货车类只核发一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因选号方式、车辆类型不同将产生不同收费。
五、温馨提示
1、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六年,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超过7年,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2、在购买二手车和办理车辆过户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请仔细检查原车主是否已购买车船使用税、保险等费用。
3、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的需要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5、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对非营运小型汽车和大型轿车强制要求重新选号,其他车辆可由现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确定是否重新选号。个体工商户将原工商登记公司名下机动车转为自己个人名下,直接按变更登记办理,不需提交旧机动车交易发票。
6、复印件必须用A4型白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须粘贴在A4型白纸上。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机动车所有人原车辆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如不一致的需要在办理变更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才能转移登记业务
六、办理刑侦验车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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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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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拓印膜1套;
4、其他有关资料。
七、车管所办公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
八、业务咨询电话:22610023;投诉监督电话:2308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