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预约成功的手机短信凭证;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车主为个人(限定本人办理):
a、大陆人员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不需要提供。
c、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不需要提供。
d、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e、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护照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翻译件;
f、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2)车主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a、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需用“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b、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需用“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5、国产机动车合格证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6、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由代理人办理业务,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盖章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
三、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临时行驶车号牌工本费5元/张
五、申请条件、温馨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或各镇街交警大队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同一车辆或同一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为多辆机动车预约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的,每天预约申请次数不得超过2次。
3、属于机动车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5、属于机动车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车管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日: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